
在银行的银行里,“推销员”帮忙“存钱”、购买金融服务,一群救援人员就这样失去了全部“家财”。据受害者自己统计,2019年至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57名储户在当地商业银行购买“推销员”推荐的理财产品后,损失本金1180万元。储户称,三名“推销员”在银行营业厅用手机通过银行APP向各商业公司转账,购买风险极高的金融产品。理财到期后,储户发现本金和利息无法取出。后来,他们发现这三名“推销员”根本不认为他们是银行工作人员。这些受害者大多是缺乏识别能力的中老年人。他们将多年积累的“养老钱”进行投资。罪孽已经过去五年了事件发生后,储户的损失尚未追回。他们认为,事件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公开资料显示,多家商业银行曾因非银工作人员在银行内踩踏金融产品而受到处罚。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经调查得出结论,涉案三人并非银行员工。没有证据证明三人以银行名义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保理产品与银行有关。法律专家央行表示,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储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储户可以以“违反担保义务”为由起诉银行,但在举证和维权方面面临困难。根据对部分储户赌博金额的统计,受挫者以中老年人居多。采访者提供了一张代表客户经营金融服务的非银行员工的照片。 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 2019年12月,王惠芳(化名)收到“银行业务员”杨娜发来的微信。对方称这几天有一个“省钱项目”,要求他知道。王慧芳是柳林县一家银行的储户。他经常来存钱、做生意。一位名叫杨娜的工作人员营业厅主动询问王惠芳是做什么生意的。王慧芳看到他穿着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的黑色西装。在沟通中,他觉得“这个销售员的行为可能很好”。在杨娜的帮助下处理了几笔生意后,他添加了杨娜的个人微信。此后,银行推出了向储户派发礼品、免费为储户办理ETC等活动。王慧芳过来处理的是杨娜的微信通知。一位储户告诉新京报记者,ATM附近有一个带桌子的摊位。杨娜平时站在柜台附近,指导储户填写存款单和收据。他还回到营业厅,为在ATM机附近办理业务的储户提供帮助。马厩附近的地上还放置了面粉、对联和水杯等礼物。当他去营业厅办理业务时,他被杨娜拦住了。杨娜告诉他:“今年过年,我们银行要搞活动,送几副对联吧。”王慧芳说,“他到营业厅后,杨娜让他到自己那里‘存钱’。”利率高于常规利率,年利率约4%,到期期限为半年。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一年期1.5%、三年期2.75%。王慧芳毫不怀疑,“大银行不会有错误。”更何况,去年他通过杨娜“存”了10万多元,取出来的利息却是前所未有。数着几十万元,王惠芳算下来,有三十万元,这是他多年来的积蓄。他把手机给了杨娜做手术,杨娜又转了30万元给北京鼎辉世纪投资通过王惠芳手机银行APP,附文“王惠芳订阅嘉运恒融1号”。王惠芳学历不高,也没有通过手机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经验,所以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一周后,杨娜通过微信通知王慧芳拿合同。营业厅里,杨娜递过来一叠资料,王惠芳却没有看。几天后,王惠芳又要求杨娜“存入”一笔10万多元。这次是从她妈妈的卡上转过来的。 《新闻快报》记者王慧芳提供的信息显示,杨娜向其提供的信息包括《嘉运恒荣一号资产产权转让项目认购协议》、《投资者风险评估问题》、《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和《投资关怀投资者》。 a中设定的预期回报率协议费为10.2%(年化),填写了王慧芳的个人信息,并有书面签名。 “这些话都没有署名给我。”王惠芳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不知道对方从什么渠道获得了他的个人信息,但其中有很多信息与他本人的情况不符。比如,手机号码不是他的,而是王惠芳的妻子,也是他开户时分配的手机号码;他失业了,但问卷上的职称写的是“企业职员”和“业务总监”。 2020年6月,钱到期了,他家里正好需要用钱。王慧芳联系杨娜想要拿回来,杨娜却说:“再等一下,我马上就拿。”王惠芳等了一两个月,钱还是拿不回来。他去营业厅找杨呐,但是什么也没发现。 “他们(银行工作人员)说杨娜不是这里的员工。” “存款”过期的储户一一来到营业厅讨要说法。据统计,有57人被介绍购买杨娜的《理财》,另外3人穿着类似的“银行制服”,在银行大厅“工作”。涉案金额约为1180万元。大多数受害者是中老年人。根据储户给出的纸质合同,他们购买的产品形式不同,收到的协议也不同,包括《经营权产品权益协议》;有的有预期收益率,有的没有;转移资金的公司也不同,有鼎汇世纪、普信汇富等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购买的“理财产品”王慧芳等被骗储户通过杨娜等三人销售的理财产品与正规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本质区别。代销理财产品有控股品牌金融机构支持,完整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正在运行。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央票等标准金融资产,信息披露有严格规定。产品净值、投资报告等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根据存款人给出的协议,他们购买的“项目”本质上是一笔贷款,由普通商业公司充当融资人,将应收账款、票据等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是的,商业公司底层资产的真实性难以验证,存在供应链被破坏的风险随时破裂,投资者借出的钱大概率无法收回。这位理财师说,他在银行工作了六年。银监会:与银行无关。杨娜拿着“证”,自称已经在银行工作了六年。采访者提供的照片 2020年12月,储户找到了杨娜。杨娜亲笔写下了一份“证明”,称自己从2014年4月起“进入某银行已经6年了”。“每天下午8点上班,八点下班,日常工作就是帮助银行处理大堂业务。” 2018年12月,“朴鑫ay进入了柳林的一家银行,通过银行员工的介绍,我开始推荐朴鑫的理财方式。” “届时办理业务时,所有业务都会在银行大厅办理。” 2020年9月理财产品本息调整杨娜所补的款项无法支付。当年10月底,行长通知他“离开银行”。 2025年10月23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杨娜等三人,但均未体验。由于案发地点为银行营业厅,且杨娜等三人在该营业厅工作,储户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遂向银保监会举报此事。 2022年7月,银保监会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回应举报人:杨娜等三人并非银行员工。从核查结果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娜等三人以银行名义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娜等三人购买的普信理财产品举报人与银行有关。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采访者提供照片的同时,上述信函透露,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于2021年11月23日下发了《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吕梁第一分局破坏分配人员非法侵占案通报》,并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 朴信公司涉嫌非法挪用公众存款2.11亿元。公司主要负责人受到处罚,涉嫌扣押的赃款将由扣押机关扣押;赃款、赃物将继续追缴,并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如果有关部门认定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银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通知》 2016年5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中国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种现象并非孤例e.新京报此前曾发表《存款如何变保险:保险推销员冒充银行员工,银行泄露储户信息》。今年2月,新闻快报记者在湖北武汉进行卧底调查发现,部分银行网点非法引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让其冒充银行员工向储户推销保险。销售人员会故意夸大保险利益,隐瞒不利的保险条款。银行甚至是保险公司储户的个人信息。一位业内人士透露,银行自上而下大力推广保险的原因是,除了正常的销售佣金外,通常还会获得大额返利。 “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商业银行因非银工作人员携带金融产品在银行内走动被处罚已有先例 2025年8月15日,工商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三亚监管分局罚款公示表显示,某银行股份公司三亚分行因允许非商业银行员工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销售相关活动,被罚款25万元。举证困难、维权困难。法律专家:应强化银行提供证据的义务。多位受访储户告诉记者,目前尚未收到退款。这些储户的损失通常在几十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这就是他们的“退休金”。新京报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发现,鼎辉世纪、朴信汇福等涉案公司在多起民事纠纷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名下并无可被执行财产。结果,储户被困他们希望向银行索赔。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存款人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郑飞表示,如果营业员有明显冒充行为,但银行未发出相关警告、未给予合理警告、巡查、张贴警示海报等,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银行存在一定失误,受害人可以以“违反安全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让银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银行经营者、管理者主办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额外责任。郑飞补充说,储户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储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词薄弱;本案缺乏现场音视频、销售人员是否出具银行工作人员证、销售的金融产品等其他物证。宣传材料等。郑飞认为,由于涉案人员并非银行员工,因此很难证明保理公司的违法行为与银行有关。在没有其他证据,尤其是银行监控录像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很难被主管机关或法院采信。 “银行和个人储户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郑飞表示,纠纷发生后,银行在保全权益方面具有优势。并出示证据。 “案件发生地点在银行营业场所,因此银行保存有监控录像、录音录像等相关图像资料。”郑飞认为,如果银行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存款人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增加,银行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储户举证维权困难,郑飞建议司法实践中应强化银行举证义务,银行应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证据材料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则包括照片或视频)由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如有的话,包括图片和视频)有been 由网易HAO用户上传,网易HAO是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